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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通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1年11月11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正假座位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9号之本公司注册办事处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考虑及批准委任张英潮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大会日期起至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张英潮先生之薪酬及以董事会认为合适之条款及条件与彼订立受该等条款及条款所限之服务协议,及作出实行该等事宜所需之一切行动及事情;
特别决议案
2.考虑及批准按以下方式修订本公司之章程(「章程」):
删除整段现有《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并由下文取代: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不少於一名,非执行董事不少於七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收取本通告、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行使相关股份所附之一切表决,且本通告将被视为已送交相关股份之所有联名持有人。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档副本,必须最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通过决议案指定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倘为内资股持有人,请交回本公司之通讯地址:中国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39号,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惟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视作已撤销论。
3.本公司将於2011年10月31日至2011年11月11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香港之股东登记手续,期内将不会办理本公司H股过户手续。为识别合资格出席大会及於会上表决之股东,所有过户档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1年10月12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4.本公司之H股持有人无论是否有意出席大会,务须填妥随附大会回条,并2011年10月21日或之前,透过专人或邮寄方式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5.本公司之内资股持有人无论是否有意出席大会,务须填妥随附大会回条,并於2011年10月21日或之前,透过专人或邮寄方式交回本公司之通讯位址:中国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39号。
6.拟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履历详情载於将向股东寄发之通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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