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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物流中得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及其法律关系主要有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两种。下面让我们杭州长国物流公司分别为大家讲解下这两种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托运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CIF、CIP等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常的事情。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他的保单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 托运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一般而言,保险兼业代理人都有与其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与物流货物保险基本形态下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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