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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经营手机销售的科技公司把180台手机分两包,委托物流公司运往天津,不料其中装有80台单价200元手机的一个包裹未能顺利送达,于是科技公司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运输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由于科技公司当初并未给货物保价,因此,海淀法院最终判令物流公司按照运单约定给予科技公司运费3倍即60元的赔偿。
庭审中,法院调查发现,科技公司在运单上将保价勾选为否,且运单托运人签字栏以红色黑体字特别提示注明:托运人没给货物保价的,货物破损、丢失按运费的2至3倍赔偿。科技公司员工已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为权利义务尚存之合同,其效果在于使合同权利义务提前消灭。由于运输合同属于即时履行的合同,在托运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已无可履行内容。科技公司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已丧失其行权对象,遂驳回原告要求解除运输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因物流公司丢失货物构成违约,法院判令物流公司按照运单约定给予某科技公司运费3倍即60元的赔偿。判决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单上对保价条款以醒目字体标注,且某科技公司业务员已经在保价条款提示处签字确认,应认为物流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保价条款应予适用。 本文来自:杭州行李托运-杭州速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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