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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快递员接单时不当场检验,之后私自拆开快件发现80张合成不雅照报警”的新闻被热议。细究此事就能发现,快递员不当场检验就接单是触犯了不止一条行政法规,但私自拆包却很难被适当处罚。如果接单后私自开拆,只要不偷走倒卖,就很难算是犯罪。因为中国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邮政体制内的工作人员,而开拆普通人信件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只限于“信件”,不包括大多数快件。
按媒体对“快递员私拆快件发现80份合成不雅照”的报道,快递员称“这些快件都是他早上收回来的。寄件人在现场并不让陈师傅拆开检验,并称里面都是些纸张信件涉及机密”。但按所有相关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企业本就有交寄的物品进行验视的义务。按根据《邮政法》第25条及第59条,快递企业对寄件人交付的快递物品应当予以验视。2007年生效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2011年生效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11条也明文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这些法律与行政法规都确定了快递企业对寄件人交付的快递物品必须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这是快递企业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2015年中国政府又颁布生效《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里面列出的邮政快递企业不予收寄的九种情形,其中又强调了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快件,快递企业不能予以收寄;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快递员不检视就接单触犯了不止一条法规,但私自拆包却能规避开几乎所有本应专惩此类行为的法律和法规。私拆快递包裹在刑法里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另一个是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必须是特定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而邮政工作人员的范围在《邮政法》和各地邮政条例里都没作出明确界定,中国官方一般将其认为是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即中国邮政集团及下属各级企业中从事分发、投递等与邮件直接有联系职责的邮政业务的人员。如果有杭州快递公司经邮政企业授权或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其雇员也被认为是邮政工作人员。及受邮政机构委托从事邮政业务的人员均属于邮政工作人员。但普通杭州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既不是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集团下属企业工作人员,也不是邮政企业授权或委托的编外工或临时工。所以快递员私自开拆快递包裹,基本不会触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中国刑法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说的是“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有普通人只要是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都可能触犯“侵犯通信自由罪”,但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而通信自由的载体是“信件”。《邮政法》将“信件”定义为“信函、明信片”。一般快递员们私自开拆的快件均为包裹,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信件”,所以并非公民通讯自由权利的载体,也就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根据《邮政法》第56条的规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也就是说,只要快件上没以明显标志注明“信件”二字,就不属于“信件”,不是公民通信自由的载体,私自开拆也就不会有触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风险。
这种责任倒置的荒诞状况并非无人注意到。中国人大代表宋心仿2009年时就在邮政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提出建议:“邮政法及刑法在设定相应处罚时,不应遗漏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将‘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增列为刑法有关侵犯通信自由类犯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就目前的立法状况看,中国新邮政法第52条的规定,仍只是对快递企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顶多只根据2013年1月底开始执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8条、第48条的规定: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如果实施了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的行为,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中国快递员们对快件的种种不当措置,仍顶多只会被认定为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不算侵犯通信自由类的犯罪。在不偷去买的前提下,唯一能惩戒私拆包裹的快递员就是《治安处罚法》第48条的“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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